大地幼教股份有限公司
Dadi Early-Childhood Education Group Ltd.
防范内线交易之管理暨内部重大信息处理作业程序
| 第 一 条 |
目的: |
为避免本公司或内部人因未谙法规规范误触或有意触犯内线交易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内部人讼案纒身,损及声誉之情事,订立本作业程序,防范内线交易,保障投资人及维护本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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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条 |
范围: |
本公司防范内线交易之管理作业,应适用本作业程序之规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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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条 |
定义: |
(一) 内部人:依据证券交易法上对公司内部人所为规范,其内部人范围包括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及持股超过股份总额百分之十股东;内部人之关系人则包括1.内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2.法人董事。3.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以上皆属本公司之内部人。 |
(二)内线交易规范对象:除前揭内部人外,则尚包括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以及自内部人获悉消息之消息受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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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条 |
职责: |
(一)本公司总经理室负责本作业程序之制定及维护。 |
(二) 本公司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公司重大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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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条 |
作业内容: |
(一) 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57 条之1 第1 项规定之下列各款之人,均属禁止内线交易规定之适用范围,包括:
(1)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 条第1 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依公司法第27 条第1 项规定,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当选为董事或督查人。但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
(2)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3)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4)丧失前 3 款身分后,未满6 个月者。
(5)从前 4 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另依据证券交易法第22 条之2 规定,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其持股应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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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线交易: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 157 条之1 第1 项规定,内线交易规范对象于获悉本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本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有买入或卖出之行为,违反该规定者,即构成内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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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证券交易法第157 条之1 第4 项规定,重大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之消息范围包括:
(1)涉及本公司之财务、业务,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
(2)涉及该证券之市场供求、公开收购,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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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大影响股票价格之消息,其公开方式:
依「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ㄧ第四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规定:
(1)涉及本公司财务、业务面之重大消息,其公开方式系指经本公司输入公开信息观测站;
(2)涉及市场供求之重大消息,其公开方式系指本公司输入公开信息观测站、基本市况报导、及二家以上每日于全国发行报纸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国性电视新闻或前开媒体所发行之电子报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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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信息处理作业程序:
1. 本公司办理内部重大信息处理及揭露,应依有关法律、命令及台湾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之规定办理。
2. 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受僱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并签署保密协定。
知悉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董事、经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泄露所知悉之内部重大信息予他人。
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人探询或搜集与个人职务不相关之公司未公开内部重大信息,对于非因执行业务得知本公司未公开之内部重大信息亦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3.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档案文件以书面传递时,应有适当之保护。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送时,须以适当的加密或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处理。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档案文件,应备份并保存于安全之处所。
4.本公司以外之机构或人员因参与本公司并购、重要备忘录、策略联盟、其他业务合作计划或重要契约之签订,应签署保密协定,并不得泄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予他人。
5.本公司对外揭露内部重大信息应秉持下列原则:
(1)信息之揭露应正确、完整且实时。
(2)信息之揭露应有依据。
(3)信息应公平揭露。
6.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由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处理,并应确认代理顺序;必要时,得由本公司负责人直接负责处理。
本公司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之发言内容应以本公司授权之范围为限,且除本公司负责人、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外,本公司人员,非经授权不得对外揭露内部重大信息。
7. 公司对外之信息揭露应留存下列纪录:
(1)信息揭露之人员、日期与时间。
(2)信息揭露之方式。
(3)揭露之信息内容。
(4)交付之书面资料内容。
(5)其他相关信息。
8. 媒体报导之内容,如与本公司揭露之内容不符时,本公司应即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澄清及向该媒体要求更正。
9. 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内部重大信息有泄漏情事,应尽速向专责单位及内部稽核部门报告。
专责单位于接受前项报告后,应拟定处理对策,必要时并得邀集内部稽核等部门商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做成纪录备查,内部稽核亦应本于职责进行查核。
1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采取适当法律措施:
(1)本公司人员擅自对外揭露内部重大信息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规定者。
(2)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对外发言之内容超过本公司授权范围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规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泄漏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情形,致生损害于本公司财产或利益者,本公司应循相关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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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条 |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董事、经理人及受僱人办理本作业程序或相关法令之教育倡导。 |
对新任董事、经理人及受僱人应适时提供教育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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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条 |
本公司应建立、维护内部人之资料档案,并依规定期限、方式向主管机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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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条 |
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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