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幼教股份有限公司
Dadi Early-Childhood Education Group Ltd.
永续发展实务守则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 本公司为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并促成经济、环境及社会之进步,以达永续发展之目标,参照「上市上柜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制定本实务守则,以资遵循,并管理对经济、环境及社会风险与影响。 |
第二条 | 本守则以本公司为适用对象,其范围包括公司及其集团企业之整体营运活动。 本公司于从事企业经营之同时,宜积极实践永续发展,以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并透过企业公民担当,提升国家经济贡献,改善员工、社区、社会之生活质量,促进以永续发展为本之竞争优势。 |
第三条 | 本公司推动永续发展,应注意利害关系人之权益,在追求永续经营与获利之同时,重视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之因素,并将其纳入公司管理方针与营运活动。 |
第四条 | 本公司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之实践,宜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落实公司治理。 (二)发展永续环境。 (三)维护社会公益。 (四)加强企业推动永续发展信息之揭露。 |
第五条 | 本公司应考量国内外永续议题之发展趋势与企业核心业务之关联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团企业整体营运活动对利害关系人之影响等,订定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及具体推动计划,经董事会通过后,并提股东会报告。 股东提出涉及永续发展之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宜审酌列为股东会议案。 |
第二章 | 落实公司治理 |
第六条 | 本公司之董事会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以督促企业实践永续发展,并随时检讨其实施成效及持续改进,确保永续发展政策之落实。 本公司之董事会于公司推动永续发展目标时,宜包含下列事项: 一、提出企业永续发展使命或愿景,制定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 二、将永续发展纳入公司之营运活动与发展方向,并核定永续发展之具体推动计划。 三、确保永续发展相关信息揭露之实时性与正确性。 针对营运活动所产生之经济、环境及社会议题,应由董事会授权高阶管理阶层处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情形。 |
第七条 | 本公司为健全永续发展之管理,宜设置推动永续发展之专(兼) 职单位,负责企业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及具体推动计划之提出及执行,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本公司宜定期举办推动永续发展之教育训练,包括倡导前条第二项等事项。 |
第八条 | 本公司宜遵循遵循「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及「上市上柜公司订定道德行为准则参考范例」,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构及相关道德标准及事项,以健全公司治理。 |
第九条 | 本公司宜订定合理之薪资报酬政策,以确保薪酬规划能符合组织策略目标及利害关系人利益。 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宜与永续发展政策结合,并设立明确有效之奖励及惩戒制度。 |
第十条 | 本公司应本于尊重利害关系人权益,辨识公司之利害关系人,并于公司网站设置利害关系人专区;透过适当沟通方式,了解利害关系人之合理期望及需求,并妥适回应其所关切之永续发展议题。 |
第三章 | 发展永续环境 |
第十一条 | 本公司应遵循环境相关法规及相关之国际准则,适切地保护自然环境,且于执行营运活动及内部管理时,应致力于达成环境永续之目标。 |
第十二条 | 本公司宜致力于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使用对环境负荷冲击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资源能永续利用。 |
第十三条 | 本公司宜依其产业特性建立合适之环境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收集与评估营运活动对自然环境所造成影响之充分且及时之信息。 (二)建立可衡量之环境永续目标,并定期检讨其发展之持续性及相关性。 (三)订定具体计划或行动方案等执行措施,定期检讨其运行之成效。 |
第十四条 | 本公司宜设立环境管理专责单位或人员,以拟订、推动及维护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及具体行动方案,并定期举办对管理阶层及员工之环境教育课程。 |
第十五条 | 本公司宜考虑营运对生态效益之影响,促进及倡导永续消费之概念,并依下列原则从事研发、采购、生产作业及服务等营运活动,以降低公司营运对自然环境及人类之冲击: (一)减少产品与服务之资源及能源消耗。 (二)减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废弃物之排放,并应妥善处理废弃物。 (三)增进原料或产品之可回收性与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资源达到最大限度之永续使用。 (五)延长产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产品与服务之效能。 |
第十六条 | 为提升水资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应妥善与永续利用水资源,并订定相关管理措施。 本公司于营运上应避免污染水、空气与土地;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人类健康与环境之不利影响,采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术之措施。 |
第十七条 | 本公司宜采用国内外通用之标准或指引,执行企业温室气体盘查并予以揭露,其范畴宜包括: (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源为公司所拥有或控制。 (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输入电力、热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产生者。。 (三)其他间接排放:公司活动产生之排放,非属能源间接排放,而系来自于其他公司所拥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本公司宜注意气候变迁对营运活动之影响,并依营运状况与温室气体盘查结果,制定公司节能减碳及温室气体减量策略,及将碳权之取得纳入公司减碳策略规划中,且据以推动,以降低公司营运对气候变迁之冲击。 |
第四章 | 维护社会公益 |
第十八条 | 本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及遵循国际人权公约,如性别平等、工作权及禁止歧视等权利。 本公司为履行其保障人权之责任,应制定相关之管理政策与程序,其包括: 一、提出企业之人权政策或声明。 二、评估公司营运活动及内部管理对人权之影响,并订定相应之处理程序。 三、定期检讨企业人权政策或声明之实效。 四、涉及人权侵害时,应揭露对所涉利害关系人之处理程序。 |
第十九条 | 本公司应提供员工信息,使其了解依营运所在地国家之劳动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权利。 |
第二十条 | 本公司宜提供员工安全与健康之工作环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与急救设施,并致力于降低对员工安全与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预防职业上灾害。 本公司宜对员工定期实施安全与健康教育训练。 |
第二十一条 | 本公司宜为员工之职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并建立有效之职涯能力发展培训计划。 本公司应将企业经营绩效或成果,适当反映在员工薪酬政策中,以确保人力资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励,达成永续经营之目标。 |
第二十二条 | 本公司应建立员工定期沟通对话之管道,让员工对于公司之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有获得信息及表达意见之权利。 |
第二十三条 | 本公司应对产品与服务负责并重视营销伦理。其研发、采购、生产、作业及服务流程,应确保产品及服务信息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开其消费者权益政策,并落实于营运活动,以防止产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健康与安全。 |
第二十四条 | 本公司应依政府法规与产业之相关规范,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 本公司对产品与服务之营销及标示,应遵循相关法规与国际准则,不得有欺骗、误导、诈欺或任何其他破坏消费者信任、损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 |
第二十五条 | 本公司宜评估并管理可能造成营运中断之各种风险,降低其对于消费者与社会造成之冲击。本公司宜对其产品与服务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费者申诉程序,公平、实时处理消费者之申诉,并应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确实尊重消费者之隐私权,保护消费者提供之个人资料。 |
第二十六条 | 本公司宜评估采购行为对供应来源社区之环境与社会之影响,并与其供应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本公司于商业往来之前,宜评估其供应商是否有影响环境与社会之纪录,避免与企业之社会责任政策牴触者进行交易。 本公司与其主要供应商签订契约时,其内容宜包含遵守双方之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及供应商如涉及违反政策,且对供应来源社区之环境与社会造成显著影响时,得随时终止或解除契约之条款。 |
第二十七条 | 本公司应评估公司经营对社区之影响,并适当聘用公司营运所在地之人力,以增进社区认同。 本公司宜经由商业活动、实物捐赠、企业志工服务或其他公益专业服务,参与关于社区发展及社区教育之公民组织、慈善公益团体及地方政府机构之相关活动,以促进社区发展。 |
第五章 | 加强企业永续发展信息揭露 |
第二十八条 | 本公司应依相关法规及本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办理信息公开,并应充分揭露具攸关性及可靠性之永续发展相关信息,以提升信息透明度。 本公司揭露永续发展之相关信息如下: (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永续发展之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及具体推动计划。 (二)落实公司治理、发展永续环境及维护社会公益等因素对公司营运与财务状况所产生之风险与影响。 (三)公司为永续发展所拟定之履行目标、措施及实施绩效。 (四)主要利害关系人及其关注之议题。 (五)主要供应商对环境与社会重大议题之管理与绩效信息之揭露。 (六)其他永续发展相关信息。 |
第二十九条 | 本公司如编制永续报告书应采用国际上广泛认可之准则或指引,以揭露推动永续发展情形,并宜取得第三方确信或保证,以提高信息可靠性。其内容宜包括: (一)实施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相关管理方针及具体推动计划。 (二)主要利害关系人及其关注之议题。 (三)公司于落实公司治理、发展永续环境、维护社会公益及促进经济发展之执行绩效与检讨。 (四)未来之改进方向与目标。 |
第六章 | 附则 |
第三十条 |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国内外永续发展相关准则之发展及企业环境之变迁,据以检讨并改进公司所建置之永续发展制度,以提升推动永续发展成效。 |
第三十一条 | 本守则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其修正亦同。 |
2013.7.13董事会通过制定
2015.3.16董事会通过第一次修订
2022.1.24董事会通过第二次修订